《藥品管理法》是我國藥品監管的基本法律。這次修訂是自1984年《藥品管理法》頒布以來的第二次系統性、結構性“大修”,是推動藥品監管領域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的重大舉措。此次修訂對鼓勵罕見病治療藥品、兒童專用藥品研制,依據臨床需求緊迫程度建立多種途徑加快審評審批程序,臨床研究備案制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,對推進中共中央、國務院提出的“健康中國2030”規劃綱要實施具有重要意義。
此外,新修訂《藥品管理法》更加強調企業的主體責任,無論是原輔包關聯審評制度,還是MAH制度,都要求企業牢記自身使命,確保人民群眾用放心的藥,放心地用藥。
首先,企業應建立自律機制,增強主體責任意識。企業要把提高藥品質量水平、保證藥品安全、履行社會責任作為首要任務,樹立“質量第一”的經營方針,增強企業主體責任意識,推動企業長遠持續發展。
其次,建議加快建設企業誠信體系,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。監管部門應積極推進藥品企業誠信檔案系統建設,對藥企各種質量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并持續更新,并根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,確定不同的監管方式與檢查頻次;同時,建立信用運用和信用服務制度,及時搜集匯總藥品安全信息,向社會發布藥品質量公告,加大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公開曝光力度,強化社會對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。
第三,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制度,強化技術支撐。作為市場經營的主體,藥品企業不僅要牢固樹立“安全第一”的理念,更要建立起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。新修訂的GMP和GSP對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企業應當全員參與,履職盡責承擔相應的責任,強化技術支撐,提升質量管理水平。
最后,企業要加大培訓力度,規范員工行為。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落實到位,藥品安全也就無從保證。企業要加大培訓力度,規范每一個員工的行為,確保把企業關于質量管理制度的每一個細節都宣傳到人。
一個企業的價值,不只體現在擁有多少財富,更體現在如何造福民眾,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人尊重。藥品企業更是如此,特別是那些被人民寄以生命希望的企業,尤需謹守責任,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管理。